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