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并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建设的区域。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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