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破堰种植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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