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破堰种植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