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水土保持要求,采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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