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水土保持要求,采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