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明确山体保护的范围,严格控制开挖山体。
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确需开挖山体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规范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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