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控制规模、合理布局,并采取保护林下植被、蓄水保土等措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