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违反限航、禁航规定强行通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