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渡口运营人未按照渡船核定的载客、载货定额售票、检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