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或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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