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内河运输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