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通航水域,是指本省沿海水域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等级和保障通航安全等要求划定、可供船舶航行的内河水域。
(二)浮桥,是指架设于河道水面,利用承压舟通过连接和系固装置连通河道两岸渡口,用于车辆、行人渡运的水上浮动设施。
(三)承压舟,是指能够浮于水面或者置于浅滩中,用于承载行人、车辆等通行的舟体。
(一)通航水域,是指本省沿海水域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等级和保障通航安全等要求划定、可供船舶航行的内河水域。
(二)浮桥,是指架设于河道水面,利用承压舟通过连接和系固装置连通河道两岸渡口,用于车辆、行人渡运的水上浮动设施。
(三)承压舟,是指能够浮于水面或者置于浅滩中,用于承载行人、车辆等通行的舟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