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军港、渔港以及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公务船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