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军港、渔港以及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公务船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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