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船舶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