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船舶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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