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以及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和安全防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