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边防机关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