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以及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安边防机关海上执法给予经费支持,保障开展日常执法执勤工作,并逐步提高海上执法船舶装备水平。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