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边防证件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出借;证件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