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出海作业前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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