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下列人员申领出海边防证件,公安边防机关不予办理: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三)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的;
(四)因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理过的;
(五)被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未满六个月的;
(六)其他不宜出海从事生产作业的。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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