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并利用伏季休渔等船舶归港时机,对出海人员集中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