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并利用伏季休渔等船舶归港时机,对出海人员集中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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