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在出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船舶治安管理群众组织,配备协管人员,并在当地公安边防机关指导下开展服务与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