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