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十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