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每年十二月是本省的法治宣传教育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