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公益活动。鼓励社会力量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宣讲团、文艺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