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分别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能力和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