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工作机构对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