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工作机构对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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