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下列工作:
(一)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四)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六)按照规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和奖励;
(七)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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