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注重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注重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