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和国家划定由本省负责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从事海上搜寻救助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