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第二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和国家划定由本省负责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从事海上搜寻救助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时,组织开展...
第四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对遇险人员有进行救助的义务。
第五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施救,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
第七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普及海上避险与求生知识,增强公众海上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众海上避...
第八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制度,对在海上搜寻救助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单...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九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省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由省发展改...
第十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其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一条 海上搜救中心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
第十二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二条 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海上搜寻救助...
第十三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三条 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成员单位拟订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主要包...
第十四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四条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应急管理、海事、救助打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
第十五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五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队伍建设,指定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及其...
第十六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
鼓励海上搜寻救助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海上搜寻救...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十七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十七条 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制度,积极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气象、海洋、...
第十八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十八条 海上搜救中心收到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
第十九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十九条 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
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以及有关...
第二十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二十条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遇险的,应当迅速将遇险的时间、位置、人员数量、状况以及原因、救助请求...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 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报告,应当核实下列情况:
(一)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海上险情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发现属于误报的,应当立即...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核实的海上险情信息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上搜...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四条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确定的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五条 外省籍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本省海域发生突发事件的,负责搜寻救助的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按照规...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六条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自救。
发生突发事件的船...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七条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应当及时与求救者联系并转发遇险求救信息。
...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八条 海上搜寻救助行动需要动用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下达...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九条 海上搜寻救助现场指挥由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未指定前,由先期抵达突发事件现场的船舶承担;公务执...
第三十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条 参加搜寻救助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应当服从现场指挥的协调和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现场指挥对...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一条 海上遇险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应当配合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并且搜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二条 在搜寻救助过程中,出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三条 因气象、海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海上搜寻救助无法继续进行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搜寻救助行动...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 海上搜救中心作出搜寻救助行动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民...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远程海上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农业农村、外事、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和...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海上搜寻救助信息。任何单...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三十九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海上搜寻救助指挥平台信息化建设,推动气象、海洋、指挥、监测...
第四十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条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设置并公开12395海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健全海上搜寻救助值班值守制度,保持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一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资金和海上搜寻救助奖励、补...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开展海上公共安全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科学研究,开发推...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三条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从事海上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四条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海上报警、救生、消防、导航等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测、维...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五条 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和通信联络制度,配备海上搜寻救助设施、...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六条 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对船舶、设施、航空器和其他搜寻救助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七条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演习、演练和业务培训。
被确定为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八条 参加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用人单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谎报、故意夸大海上险情或者属于误报未及时消除影响的,由谎报、故意夸大险情或者误报的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机关对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妨碍现场指挥的协调和指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部门依法...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海上搜寻救助职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