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谎报、故意夸大海上险情或者属于误报未及时消除影响的,由谎报、故意夸大险情或者误报的当事人承担相关海上搜寻救助费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脱险后未及时补充报告或者迟报、瞒报险情信息,造成搜寻救助资源重大浪费的,由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关海上搜寻救助费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脱险后未及时补充报告或者迟报、瞒报险情信息,造成搜寻救助资源重大浪费的,由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关海上搜寻救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