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