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七条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演习、演练和业务培训。
被确定为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或者参加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演习、演练和业务培训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被确定为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或者参加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演习、演练和业务培训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