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妨碍现场指挥的协调和指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海上搜寻救助信息,或者编造、传播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虚假信息的,由海上搜救中心责令其消除影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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