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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