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