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四条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海上报警、救生、消防、导航等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