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三条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从事海上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做好参与海上活动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自救、互救和获得他救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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