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一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资金和海上搜寻救助奖励、补偿、演习、培训等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搜寻救助应急处置与救援、专业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以及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海上搜寻救助事业提供物资、资金支持和捐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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