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四十条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设置并公开12395海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健全海上搜寻救助值班值守制度,保持二十四小时值守。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备专职应急值班人员和搜寻救助指挥必要的设施、设备。
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值班制度,并保持应急通讯渠道畅通。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备专职应急值班人员和搜寻救助指挥必要的设施、设备。
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值班制度,并保持应急通讯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