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海上搜寻救助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海上搜寻救助信息,或者编造、传播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虚假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