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农业农村、外事、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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