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三十九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海上搜寻救助指挥平台信息化建设,推动气象、海洋、指挥、监测等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海上救援基地,完善机场、码头、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健全海上搜寻救助设备和物资储备制度,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