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 海上搜救中心作出搜寻救助行动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
参加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和专业判断,提出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搜寻救助的建议。
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参加搜寻救助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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