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二)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三)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
(四)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已获得成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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