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