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制度,对在海上搜寻救助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合理补偿,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