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普及海上避险与求生知识,增强公众海上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众海上避险救助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海上避险救助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