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九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省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气象、海洋、外事等部门和海事、海警、救助打捞等单位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
省海上搜救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气象、海洋、外事等部门和海事、海警、救助打捞等单位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