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其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前款规定的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会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前款规定的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会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